争做文化济宁忠诚卫士,建设文化强市首善之区。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信息发布时间:2017-12-28 信息来源: 文化综合执法局 信息浏览次数: 字体:【 小】

?

?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六、出版印刷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印刷、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或无出版物名称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音像制品

抽查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广播电视

抽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文章链接: 〖打印〗 〖关闭窗口〗